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监管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根据市委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审核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及主要负责人工资水平,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和工资水平的制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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